中國電力新聞網訊 記者 莫非 報道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,規范監管行為,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,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《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《辦法》所稱電力安全監管約談(以下簡稱約談),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約見電力企業,就電力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、督促整改的談話。約談對象為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。
《辦法》規定,電力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約談:發生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》所規定的電力安全事故;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;發生性質嚴重、社會影響惡劣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;3個月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;3個月內發生5起以上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;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;謊報、遲報、瞞報、漏報電力安全信息;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、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,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;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;國家能源局認定有必要實施監管約談的其他情形。
來源: 中國電力新聞網